本文件构成您与上海爱图集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协议。上海爱图集视觉艺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MAE70DC78N,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23楼2373室(以下简称“爱图集视觉艺术”)。请您仔细阅读。本网站的任何视觉内容(定义见本协议第1条)的下载和/或使用,即表示您接受并同意受本协议条款与条件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请勿下载和/或使用本网站的任何视觉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时,您声明并保证:(i) 您代表并代理与您存在雇佣关系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ii) 或代表您的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委托人”)。并且您保证:(1) 您已获公司或委托人正式授权签署本许可,且该许可是以公司或委托人的名义和利益为目的;(2) 公司或委托人已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约束;(3) 视觉内容及包含该视觉内容的最终产品仅用于公司或委托人的利益,您承诺未经另行取得许可不得将视觉内容或最终产品用于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利益;(4) 您承诺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与公司和/或委托人就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各方确认 网站可能包含处于公共领域的文件或其他集合性资料,其中包含视觉内容;对此类内容,爱图集视觉艺术及其内容提供商均不主张版权,仅依照本协议条款提供视觉内容的访问和复制。
本协议未明确授予您的任何权利均予以保留。使用视觉内容的权利受制于本协议所规定的限制。
1.1 在本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适用以下定义:
1.1.1 爱图集视觉艺术: 指上海爱图集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作为视觉内容的提供方,可能以以下一种或多种身份行事:i) 作为作者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受让人;ii) 作为视觉内容的知识产权权利人;iii) 作为网站及其中数字文件的所有人。
1.1.2 作者: 指在视觉内容中标注姓名或笔名的人。
1.1.3 客户: 指申请和/或接收爱图集视觉艺术提供的视觉内容,并在必要时被授权使用该视觉内容的自然人或法人。
1.1.4 交付单: 指由爱图集视觉艺术出具的文件,列明提供给客户的所有视觉内容,以供客户审查、选择和决定需要复制的内容。
1.1.5 编辑用途: 指与公共或新闻事件或议题相关的、具有信息或教育目的的单一用途(例如,可用于印刷或电子媒体中发表的杂志、报纸或其他编辑环境中的文章或真实信息说明)。此用途明确排除任何商业、推广或广告用途。
1.1.6 最终客户: 指客户为其利益而向爱图集视觉艺术申请视觉内容的自然人或法人;视觉内容的授权使用(如有)将基于其利益而授予。
1.1.7 最终产品: 指由客户或最终客户制作并包含视觉内容复制件的成品。
1.1.8 发票: 指由爱图集视觉艺术出具的文件,列明授权客户或最终客户使用和复制的视觉内容。发票将包含预算中列明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1.1.9 元数据: 指提供给爱图集视觉艺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许可限制、模特和财产授权数据、说明、关键词、描述、拍摄日期及地点。
1.1.10 模特授权: 指任何由视觉内容中出现人物本人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授权。
1.1.11 财产授权: 指由特定财产权利人或无形财产权利人(如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出具的书面授权,允许其财产出现在视觉内容中。
1.1.12 预算: 指由爱图集视觉艺术出具的文件,列明客户选定的视觉内容及拟获得使用和复制许可的相关内容,并包含爱图集视觉艺术提供的经济报价。预算一经接受,即产生发票,并授权客户或最终客户使用和复制。
1.1.13 复制: 指通过任何方式对视觉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制或出版,或创作包含视觉内容的任何衍生作品。
1.1.14 第三方: 指爱图集视觉艺术或其客户、最终客户以外的任何人。
1.1.15 用户: 指客户或客户/最终客户的任何雇员或承包商,其下载、处理、编辑或保存包含视觉内容的数字文件,或直接参与使用视觉内容制作最终产品的创意过程。
1.1.16 视觉内容: 指爱图集视觉艺术拥有的资料,包括摄影作品、一般照片、插图或其他视觉素材,可通过光学、电子、数字或其他方式生成,并在本条款下提供使用。
1.1.17 网站: 指爱图集视觉艺术的网站,目前位于以下地址:www.album-online.com.cn。
2.1 在向客户提供用于复制的视觉内容之前,客户应向爱图集视觉艺术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准确了解拟对该视觉内容的使用、用途及传播情况。
2.2 交付单将列明提供给客户的所有视觉内容,除非客户在收到后48小时内明确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客户已完整且良好地接收。
2.3 经爱图集视觉艺术授权复制的客户所选视觉内容将列入发票。客户和最终客户应在使用许可期满后删除该视觉内容,无论其是否已被复制。
2.4 仅凭客户签署的预算,或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凭发票,方可视为授权客户或最终客户复制视觉内容。若客户未按发票规定支付费用,所授予的授权将自动终止,自此之后的任何复制均视为未经授权。
2.5 尽管有前述规定,客户可以在爱图集视觉艺术网站下载并免费使用视觉内容,仅限用于测试或样稿(例如草稿图片),使用期限自下载之日起最多30天。但除非获得许可,该等内容不得用于最终产品或任何向公众发布的材料。客户承诺在使用期满后删除或清除该视觉内容,不论存储形式如何。
2.6 任何用于编辑用途的视觉内容复制,必须在视觉内容旁标明如下信息:“©/[作者姓名]/[系列名称]/[爱图集视觉艺术]”。若为商业用途,该标注在相关和常见的情况下仍然必须保留。
2.7 客户承诺保留版权符号、作者姓名、爱图集视觉艺术名称、视觉内容识别号,以及作为原始电子文件一部分的所有其他信息。
2.8 客户对其用户账户相关的所有活动负责,并承诺:(a) 保持所有用户名和密码的机密性与安全性;(b) 立即通知爱图集视觉艺术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安全漏洞;(c) 对其用户账户下的所有活动承担全部责任。爱图集视觉艺术有权监控下载和用户活动以确保遵守本协议。如确认违反本协议条款,爱图集视觉艺术可暂停账户访问并采取法律措施。
3.1 除发票中另有规定外,视觉内容的使用许可均为非独占性,并严格限定在发票中明确的用途、期间、地域范围、媒介及其他参数内。发票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与本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许可或授权。
3.2 除非发票另有说明,视觉内容的使用许可仅限于一次复制,即在发票指定媒介中的一次固定/嵌入,以及单一用途、单次印刷和/或发行、单一尺寸、单一语言,自发票日期起六个月内有效,适用于发票指定的地域。因此,若需在再版或重印中使用该视觉内容,必须取得爱图集视觉艺术的书面授权。
3.3 视觉内容使用许可仅限于客户本人,未经爱图集视觉艺术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唯一的例外是最终客户的使用,前提是其信息已在交付单、预算或发票中列明。在任何情况下,客户需对最终客户的正确使用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客户/最终客户的承包商可以为制作最终产品之目的使用(复制)视觉内容,但前提是这些承包商同意遵守本条款。
3.4 视觉内容的使用受制于本条款第4条所述的使用限制。
3.5 视觉内容许可费用取决于授权的性质与范围。因此,客户承诺如需扩大使用范围,应告知爱图集视觉艺术并支付额外许可费用。
3.6 客户仅可因安全原因制作一份(1份)视觉内容的高分辨率备份,未经爱图集视觉艺术事先书面许可,严禁制作额外高分辨率副本。客户承诺在使用期满后删除该视觉内容,无论存储形式如何。
4.1 禁止用途: 在以下情况下严禁使用视觉内容:
4.1.1 非法或不当用途: 严禁将视觉内容用于色情、诽谤,或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或肖像权的用途,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用途。同时,任何其他违法用途亦属禁止。涉及敏感主题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使内容主体呈现负面或不利形象的情况),必须事先获得爱图集视觉艺术的书面许可。
4.1.2 作为商标或标识使用: 禁止将视觉内容用作或与商标、服务标志、注册商标、标识或其他可能侵犯第三方商业名称、服务标志、产品商标或标识的标识相关联。
4.1.3 衍生作品的分发: 禁止以使第三方能够独立下载、提取或访问视觉内容文件的方式出售、许可或分发任何包含视觉内容的衍生作品(最终产品)。
4.1.4 独立访问: 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能够独立下载、提取或访问视觉内容文件。
4.1.5 编辑用途的限制: 用于编辑用途的视觉内容不得用于商业、推广或广告目的,且不得以影响其编辑完整性的方式进行修改,除非事先获得爱图集视觉艺术书面许可。
4.1.6 禁止虚假署名: 严禁对主要基于许可内容创作的作品虚假署名。例如,不得完全使用许可内容创作艺术作品后,再虚假署名为自己的原创。
4.2 受限用途: 除非获得爱图集视觉艺术事先书面许可并支付额外许可费用,否则禁止以下用途:
4.2.1 禁止“按需产品”: 未经明确授权,不得将视觉内容用于“按需产品”(如明信片、杯子、T恤、日历、海报、手机壳或壁纸等)。
4.2.2 禁止电子模板: 未经明确授权,不得将视觉内容用于拟转售或分发的电子或数字模板(如网站模板、名片、电子贺卡或宣传册)。
4.2.3 禁止用于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或生物识别技术: 未经爱图集视觉艺术事先明确授权,禁止将视觉内容(包括字幕、关键词或其他元数据)用于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或生物识别用途。此外,爱图集视觉艺术不保证已获得进行此类用途所需的同意。
4.2.4 禁止利用元数据: 未经爱图集视觉艺术明确许可,禁止单独使用字幕、关键词、说明文字或其他元数据中的信息,或允许第三方访问或使用这些信息。
5.1 肖像权及授权免责声明: 除非爱图集视觉艺术书面明确说明,否则客户承认爱图集视觉艺术不转让肖像权,亦无法保证拥有使用视觉内容中人物(模特或其他人物)的必要授权。对涉及名称、商标、标识或机构的视觉内容亦同理。
5.2 对再现作品的权利免责声明: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爱图集视觉艺术不转让或保证拥有对视觉内容中所出现的美术作品或其他创作(如建筑作品)的使用权。因此,对包含此类再现的视觉内容的许可仅限于视觉内容本身,不影响该等再现作品原权利人的著作权。
5.3 授权责任豁免: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爱图集视觉艺术不负责获取第5.1和5.2条所述的授权或权利。客户和/或最终客户应自行负责取得必要授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4 责任限制: 爱图集视觉艺术不对因视觉内容的数字处理或错误、不当或未经授权的使用所引起的争议负责。特别是若这些使用被视为诽谤、侵犯第三方权利或违法,爱图集视觉艺术概不负责。
6.1 客户有责任确保发票上所有信息的准确与真实性。
6.2 许可费用不含任何适用的销售税、交易税或预扣税,如有,由客户自行承担。
6.3 若客户未按时支付爱图集视觉艺术开具的任何发票,将按现行法律适用的逾期利息标准计息,自发票规定付款日期次日起计算。
7.1 客户有权在十四(14)个自然日内无理由解除任何视觉内容许可协议。即便视觉内容已被下载,但只要未被使用、复制或纳入任何材料,仍可行使该权利。
7.2 客户需在下载之日起十四(14)日内以电子邮件向爱图集视觉艺术明确提出解除申请,并提交一份声明,确认未使用该视觉内容。经确认后,爱图集视觉艺术将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除非另有协议。若客户违背声明而实际使用了视觉内容,爱图集视觉艺术有权取消退款并追究损害赔偿。
7.3 超过十四(14)日后,将不再接受取消申请,客户应支付发票全额。
8.1 任何未经本条款明确授权的使用,或违反本条款的使用,均赋予爱图集视觉艺术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的权利。
8.2 客户承诺赔偿并使爱图集视觉艺术免受因不当使用视觉内容、未取得必要授权或违反本条款所引起的索赔、损害、损失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9.1 爱图集视觉艺术保证:(i) 拥有授予本条款所述权利的必要权利。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爱图集视觉艺术不对视觉内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此外,爱图集视觉艺术不保证视觉内容中涉及的名称、商标、设计、艺术作品或建筑作品的使用权。客户和/或最终客户应自行确保获得必要的使用授权。尽管爱图集视觉艺术尽力提供准确的视觉内容信息(包括元数据),但不保证其准确性。除非另有规定,爱图集视觉艺术不对任何视觉内容作出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无错误、适销性及特定用途适用性。
9.2 爱图集视觉艺术的陈述与保证仅适用于按原样交付的视觉内容,若视觉内容被用于未经授权的方式或违反条款,将不再适用。
9.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爱图集视觉艺术及其管理人员、代表、雇员、合作方、许可方、代理或分销商不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视觉内容引起的间接损害、后果性损害或利润损失负责,除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在任何情况下,爱图集视觉艺术的责任均不超过客户为引发损害的该视觉内容许可实际支付的金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0.1 本条款构成双方就视觉内容复制权的完整协议。任何修改或补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同意方为有效。爱图集视觉艺术对本条款任何条款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仅适用于具体事项,不影响爱图集视觉艺术在其他情况下的权利。客户或最终客户一旦持有和/或使用视觉内容,即视为接受本条款。
11.1 若本条款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仅在无效范围内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2.1 上海爱图集视觉艺术有限公司作为数据处理负责人,其信息见本协议抬头。
12.2 爱图集视觉艺术根据以下目的与合法依据处理相关方提供的信息:
12.3 数据接收方可能包括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或金融机构。
12.4 不会发生国际个人数据传输。
12.5 数据将在合同有效期内保存,并在法律要求的责任追溯期内保存。与商业信息发送相关的数据将在当事人未提出反对前保存,且最迟至双方关系终止为止。
12.6 客户有权访问、更正、删除、转移其数据,有权限制处理及在适用时撤销同意。若基于合法利益发送商业信息,当事人可随时提出反对。可通过电子邮件:album@album-online.cn 或以下地址行使权利:花旗集团大厦23楼 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 上海 200120。不进行基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决策。
12.7 数据来源于当事人本人、客户代表或与本条款履行相关的其他自然人。客户声明并保证,在向爱图集视觉艺术披露任何相关自然人数据之前,已告知其:(i) 向爱图集视觉艺术披露的目的;(ii) 披露的数据内容;(iii) 爱图集视觉艺术的身份与地址。客户应赔偿因违反此义务给爱图集视觉艺术造成的任何损失。
12.8 如需更多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album@album-online.cn 获取。
13.1 本条款及其附属事项适用并解释为中国法律(不考虑国际私法冲突规则)。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仅由中国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